为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跨境人民币全面均衡发展,4月10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人民币工作的通知》(南银发〔2020〕5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江苏自贸区开展新一轮跨境人民币创新试点业务。
一是进一步便利人民币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通知》决定在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连云港片区开展进一步便利人民币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相关创新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精神,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区内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存款账户中资金用于向境内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允许银行机构为区内企业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存款账户和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合规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允许区内银行依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的金融产品满足区内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存款账户内资金合理的保值增值需求。
二是进一步改进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通知》决定,支持境内银行机构在业务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对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内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融资。境内银行机构可以通过借款人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相应账户、在境内银行机构开立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直接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根据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需要,向境外分行调拨资金或向境外子行、境外代理行融出人民币资金,由境外分行、子行或代理行代为发放。区内企业可以为其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向境内银行机构提供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
三是允许开展境内银行对境外企业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通知》明确,境内银行机构可以向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内企业所选择的与其自身具有长期稳定商贸或合作关系的境外非关联企业直接提供跨境人民币融资,用于对该区内企业产品的采购;境内银行机构可以接受区内企业或境外银行机构为该类跨境人民币融资所提供的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区内银行可以直接向境外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融资,用于境外企业对境内的货物采购等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交易;区内银行可以接受境内企业或境外银行机构为该类跨境人民币融资所提供的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上述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应当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内银行机构开立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四是允许开展区内银行向境外银行机构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通知》明确,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内银行在在真实、合规、融资与具体项目对应、资金用途可控的原则下跨境人民币借款 自贸区,可以对境外银行机构进行整体授信,并根据境外银行机构提供的具体项目,经审核后逐笔或批量对境外银行机构发放人民币融资,用于境外银行机构对其客户发放人民币融资,该类融资的最终用途原则上应当是境外银行机构的客户对境内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支付。
五是支持企业和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综合方案。在实需前提下,支持银行为江苏自贸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和实施涵盖跨境结算、融资、账户服务、保值增值、汇率避险等收支全流程需求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综合方案。
下一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进一步加大对江苏自贸区支持力度跨境人民币借款 自贸区,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自贸区为龙头,引领全省金融领域开放达到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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