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某市某项目营销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综 述
1、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案)
2、 坐落地点:
3、 工作内容:乙方为本案的独家销售代理。
4、本案概况: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面积?本案主体建筑为几幢?什么产品?建筑面积?停车位多少个?
第二条:销售范围
本案可销售面积为多少?表格细分各产品面积,独立产权车位多少个?
[注]:以上数据以房屋测绘机构提供为准。
第三条:销售底价
1、本案的销售平均底价如下:
各产品平均底价 元/平方米?
[注]:(1)精装修标准档次,待甲、乙双方另行确定。(2)车位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确定。
2、以上平均底价开盘销售前30日内根据市场实况,平均底价上下浮动比例为±2%(含2%)不予调整;超出±2%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最终确认。
3、每户面积经测绘机构测定后,由甲、乙双方根据每户所在位置与楼层制定各户的底价,底价表的平均价格不得低于商定的平均底价,每户底价表一经确定,不得轻易更改,以作为甲、乙双方计算代理费用的基准。根据底价表制订相应的“优惠付款方式表”须经甲方确认。
第四条、销售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某年月日
第五条、销售进度
1、开盘时间:某年月日
2、销售指标与完成进度表
销售阶段:分四阶段
销售日期:时间段跟四阶段匹配对应
销售指标完成率:40%,25%,20%,10%
[注]销售指标完成率定义为:在合同期内,已签订预售合同(买卖合同)的房屋按底价折算的总销售金额与甲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房屋按底价折算的总销售金额之比。
第六条、溢价奖励
乙方销售的实际成交金额高于平均底价的部分称为溢价。甲、乙双方约定溢价奖励比例如下:甲方按溢价部分金额的20%给予乙方奖励。
第七条、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由如下两部分组成:
1、 代理佣金为总销售金额的1.6%,包括本案全部销售代理所发生的费用。
2、 宣传推广费为总销售金额的1.1%,包括本案所产生之案场布置、市区售楼处租赁、装修与布置、看板、立柱招牌、报纸、电视、电台、网站、杂志、海报、楼书、SP促销活动、赠品、CI形象识别系统设计以及模型、合同期内房展会参展、户外广告、车体广告、宣传品及礼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使用方式及额度由乙方负责制定“宣传推广方案及预算费用计划”,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第八条:结算方式
1、甲方与购房客户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到合同成交总金额的40%首付款,乙方完善了客户按揭资料并提交甲方,经甲方验收确认后,即视为销售成功。
2、客户退房或换户所退换出的该套房屋,如经乙方再次售出,每套房屋只能计提一次代理费用。
3、乙方向甲方结算代理费用时,乙方应出具符合现行国家税务规定的发票。
4、完成阶段销售指标后,乙方应于当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代理费用请款书,甲方收到乙方代理费用请款书经核实无误后,10日内与乙方结算该阶段代理佣金和宣传推广费两项总和的70%。剩余的30%滚动到下阶段,累加该阶段的代理佣金和宣传推广费,再按70%支付代理佣金和宣传推广费,依次类推。
5、未完成第一阶段销售指标,但必须完成第一阶段销售指标75%以上(含75%)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阶段实际销售额50%的代理佣金,不计提宣传推广费,该阶段宣传推广费和剩余50%代理佣金,在完成第二阶段销售指标后予以计提。如第一阶段完成销售指标低于75%,则不计提代理佣金和宣传推广费。
6、各阶段销售指标,超额完成0.1-5%奖励10万元;超额完成5.1-10%奖励20万元,依次类推。
第九条、其他约定
1、购房合同依据现行政府规定范本由甲方提供,但其中约定条件及补充协议部份由乙方协助甲方确定。合同期内,所有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由甲方最终审核、签字、盖章。
2、客户在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如因客户原因取消购买意愿,其所付定金,按有关违约条款处理,违约定金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3、甲、乙双方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客户退房的违约金为该房屋总价的10%,政府另有文件规定所需支付的费用,按政府规定办理。由于乙方执行政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4、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客户原因取消购买意愿,一律由乙方处理,须经甲方确认后才可解除买卖合同,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计提代理费用。
5、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甲方原因(如工期延误)造成退户的,违约金由甲方承担,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6、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乙方原因造成退房的,违约金由乙方承担,乙方计提的代理费用退还甲方并承担退户而产生的费用。乙方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费用。
7、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后,如有换户情况,应以最后成交底价结算代理费用。
8、甲方指派专职收银员(或银行代办)负责每套房屋成交定金和购房款的收取,并由甲方出具收据或发票。
9、客户按揭购房,须符合银行有关按揭规定。乙方负责完善客户按揭手续全部资料,并协助甲方(或银行)与客户签订按揭协议
第十条、甲方责任
1、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账户;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提供本案全部施工图
2、负责提供1至2家银行配合销售按揭,乙方予以配合。
3、某年月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某年某月某日交付使用。如遇不可抗力,期限顺延。
4、负责确认乙方提交一切涉及本案的全部营销策划方案、宣传推广方案等。
5、负责与本案销售有关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协调工作。
6、指派授权代表负责本案工作。
7、在施工现场条件允许情况下,甲方负责现场样板房、现场接待处的建设,由乙方负责提供设计方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8、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责任
1、做好本案前期各项营销、宣传推广方案、案场销控与执行、促销策划等工作。
2、必须确保各阶段销售指标和销售额度能按本合同规定计划进度完成。
3、负责客户购房款催收和客户按揭资料的完善。
4、指派授权代表负责本案工作。
5、确保在有关资料无误的情况下,客户所订房号不发生误订。
6、负责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甲方办理登记、公证、保险、按揭贷款手续及交房办证等义务。
7、必须如实向客户做产品介绍,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向客户做出任何书面或口头承诺。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超出本合同规定外的其他活动。
8、须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报本案各类报表。
9、乙方必须严守本案的商业机密,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10、本合同确立后,7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本案“房展会费用预算计划”与“宣传推广方案与费用预算计划”。
11、本合同确立后,15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本案“各户底价表”。
12、本合同确立后,3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本案“营销推广计划”、“销售额度计划”与“优惠付款方式表”。
第十二条、甲方权利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本案营销策划等全部运作过程。
第十三条、乙方权利
乙方在独家销售代理期内对甲方提供的样板房享有使用权,并负责保管与维护。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完成第一阶段销售指标到第二阶段仍未完成总量65%的销售指标,乙方不计提所有的代理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按本合同完成阶段销售指标后,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代理费用,经书面催告后一个月内仍未支付代理费用,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支付同期代理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不妥,可向本案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书面形式确认的有关方案、计划、表格、资料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陆份,每份陆页,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订立时间:
6、本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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